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学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8********3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1007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学松返还原告李俊借款27万元,并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李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应扣减被告徐学松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徐学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