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学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8********3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28民初1007号
案号
(2021)鄂2828执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学松返还原告李俊借款27万元,并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李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应扣减被告徐学松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徐学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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