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6民初1904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088.31元及算至2020年5月16日应承担原告的利息1229.52元、罚息1749.49元、复利75.88元,合计39143.20元;后期利息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6.5%的标准计付至偿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刘爱民对被告童志刚所欠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被告童志刚、刘爱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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