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13********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113民初559号
案号
(2021)云0113执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马静、林超于2019年10月20日前返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6,069.53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084,496.1元,合计5,240,565.63元;二、若被告马静、林超未于2019年10月20日前履行第一款约定的义务,则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本案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昆明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17号1幢5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东川区字第01758959号)、6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东川区字第01758957号)、9号商铺(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东川区字第01758963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916元,减半收取25,458元,被告马静、林超、昆明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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