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9756号 |
案号 |
(2021)辽0202执3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泰、被告张秀珍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897916.37元,及截至2019年9月16日的罚息140419.72元,合计2038336.09元;二、被告张建泰、被告张秀珍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罚息,以本金1897916.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何福春、被告柳秋霞、被告廖亚枪、被告廖群英、被告陈亚乐、被告林玉连、被告赵元太、被告赵秀香对被告张建泰、被告张秀珍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被告何福春、被告柳秋霞、被告廖亚枪、被告廖群英、被告陈亚乐、被告林玉连、被告赵元太、被告赵秀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泰、被告张秀珍追偿。案件受理费23110元,由被告张建泰、被告张秀珍、被告何福春、被告柳秋霞、被告廖亚枪、被告廖群英、被告陈亚乐、被告林玉连、被告赵元太、被告赵秀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