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1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8105号 |
案号 |
(2021)辽0202执3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建阳、被告何益萍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356547.59元,并给付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借款罚息85624.23元;二、被告郑建阳、被告何益萍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9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该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双方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算;上述一、二项中二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二被告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金文、被告郑亚英、被告李少阳、被告张亚香、被告蒋建平对于前述一、二项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778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