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远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3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8695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4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6 685.2元; 二、被告姚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8647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46 68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龚方珍对被告姚远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姚远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本院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姚远平、龚方珍共同负担,限被告姚远平、龚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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