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刑初287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健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健辉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李建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建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李广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广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邵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人罗建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邵峰华、罗建清、林健辉、李建春、李广营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