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6********1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8民初1949号
案号
(2021)冀02执5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润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9日的租赁费254415元,2017年8月之前拖欠的水电费16967.27元,以上共计271382.27元。并以401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6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97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97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33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13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8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给付标准自2019年8月19日以后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山润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姚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反诉费40元,共计47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姚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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