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02民初5116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1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廖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卡号为6222350113171084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398.49元,利息6206.05元、违约金3994.16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6月11日),合计人民币29598.70元;以及自2020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按年利率24%计算,由被告廖兵予以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廖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