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9********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2850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4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和账款管理费93,535.14元; 二、被告青岛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郭剑应对被告青岛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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