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7********2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甬仑商初字第01008号
案号
(2014)甬仑执民字第03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北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国祥、沈依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1 999 471.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91 314.2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国祥、沈依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7 200元;三、被告王益民、张国技、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琴、柴宁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300,由被告王国祥、沈依萍、王益民、张国技、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宇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亚琴、柴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12-19
发布时间
2015-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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