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1158号 |
案号 |
(2019)冀0824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龙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管网工程建设费124615.6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00元,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艳肖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月妍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824执16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461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103015053K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十里堡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