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2631号
案号
(2018)冀0824执1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人民币4716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以4716400.00元为基数、按日1‰、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1.00元,减半收取计22265.50元,由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时间
2018-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冀0824执1809号
立案日期
2018-09-12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7164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卫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103015053K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十里堡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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