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水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6民初5228号 |
案号 |
(2021)浙0326执1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水勇、杨昌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羽宁经济损失 6 3 7 9 4. 6 9元;二、驳回原告张羽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