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进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5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4民初1238号
案号
(2021)浙1024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王斌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给原告李旭宏借款本金 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0年 1月 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进富对被告王斌峰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0元,减半收取 525元,由被告王斌峰、周进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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