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5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1167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祥军共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合计130000元(含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二、被告孔祥军于2020年6月5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5万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4万元,2020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剩余欠款4万元,以上共计13万元;三、原、被告双方其他别无争议,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主张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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