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3********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75748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7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1,132,148.75元; 二、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6日的滞纳金87,322.35元; 三、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以通行费1,115,417.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深圳市金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润秋、梅杰对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金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润秋、梅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3元,保全费5,000,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21,663元,由被告深圳市亚风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润秋、梅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沪0115执170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41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