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红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1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1217号
案号
(2021)陕0703执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明俊、被告金红英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稚衡(2007年8月24日出生)由原告张明俊抚养,被告金红英自愿每月承担600元子女抚养费,自2019年6月起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支付当季度费用1800元(领取调解书时先支付2019年6—9月子女抚养费2400元);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明俊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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