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7********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1026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陕1026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永芝支付劳务费4700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1月8日之前的逾期利息为1300元,自2020年1月9日起按每月94元的标准,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廖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