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9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14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海波、谭小莲应偿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金146,556.22元和利息1,896.27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廖海波应偿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本金103,690.47元和利息12,131.02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264,273.98元,限被告廖海波、谭小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廖海波、谭小莲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县西渡镇蒸阳社区五塘组恒美.西班牙二期(伴山豪庭)a栋7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被告廖海波、谭小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