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4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23民初315号
案号
(2019)皖1523执恢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舒城华云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吴基超、杨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本胜借款本金83.04万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2.24万元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剩余借款本金0.8万元逾期占用资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吴杨杨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本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4元.由被告安徽舒城华云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吴基超、杨军、吴杨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时间
2019-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1523执恢658号
立案日期
2019-11-13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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