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2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吉0202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汝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伟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侯旭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彦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宏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追缴被告人王彦成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元,上缴国库。 八、追缴被告人李宏波违法所得人民币5 300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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