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3********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5民初1660号
案号
(2021)粤0785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岑海英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给原告吴伟堂;二、驳回原告吴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459元(原告吴伟堂已预交),由被告岑海英负担(原告吴伟堂同意由被告岑海英直接向其支付,应由被告岑海英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吴伟堂支付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64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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