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3********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5民初1660号 |
案号 |
(2021)粤0785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海英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给原告吴伟堂;二、驳回原告吴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459元(原告吴伟堂已预交),由被告岑海英负担(原告吴伟堂同意由被告岑海英直接向其支付,应由被告岑海英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吴伟堂支付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64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