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8********2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4民初478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罗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红劳务费34,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罗宁承担(此款已由原告杨红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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