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4********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322民初2715号 |
案号 |
(2021)川1322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全明、龚腾芳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邓全明、龚腾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易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