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文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4477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家萌退还购房款120000元。二、被告龙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家萌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徐家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龙文全退还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景新居(二期)东六区336幢1-7号房屋及其电卡、钥匙。四、驳回原告徐家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被告龙文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