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普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803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普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叶借款本金1939100元及利息(以1939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减去已支付的30000元利息)。被告王江林、赵树卫、王萌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北普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江林、赵树卫、王萌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江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1-3层-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