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延成房屋补偿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06612277479
登记机关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湾街小泗水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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