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4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203民初835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2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8522.75元;二、被告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3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121.35元(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923元,保全费838元,合计人民币1761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