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8********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6民初430号
案号
(2021)晋1026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俊波、李谨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内给付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600元,借款利息56819.77元,共计194419.77元,并按月利率7.6891‰支付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本金137600元计算);二、被告赵俊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赵俊波追偿;三、被告承担逾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案件受理费202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396元,由被告赵俊波、李谨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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