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6********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1026民初486号
案号
(2021)陕1026执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易成荣、姜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0.665,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3.8645,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元,由被告易成荣、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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