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1026民初486号 |
案号 |
(2021)陕1026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易成荣、姜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0.665,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3.8645,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元,由被告易成荣、姜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