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3民初3999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满鹏、陈培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子聪、张招宝借款本金2293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9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李满鹏、陈培炎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拍卖被告陈培炎共有的坐落于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万年饭店2号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驳回原告戴子聪、张招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戴子聪、张招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207元,由被告李满鹏、陈培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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