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富龙商初字第00108号 |
案号 |
(2014)杭富执民字第02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富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信伟归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10021.79元,合计5210021.79元;被告马信伟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2013年12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复息、罚息;被告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文雅、富阳双马建材有限公司、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富阳市晨虹水泥有限公司、毛燕青、何健英、马信国、马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4135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9135元,由被告马信伟负担,被告杭州奥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文雅、富阳双马建材有限公司、富阳市马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富阳市晨虹水泥有限公司、毛燕青、何健英、马信国、马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7-24 |
发布时间 |
2015-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