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63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7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12,368.5元;二、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1,512,368.5元的资金占用费(以1,512,368.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被告杨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周纪平、杨晓蝶、杨雪纯、海城柏仙太子服饰有限公司、海城市汇锦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9元,由被告杨杰、周纪平、杨晓蝶、杨雪纯、海城柏仙太子服饰有限公司、海城市汇锦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73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