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3********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621民初3785号
案号
(2021)川1621执恢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姚前锋归还借款人民币1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以3000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按先息后本的顺序用以冲减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息;三、驳回原告姚前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姚前锋负担815元,被告朱敏负担8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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