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621民初3785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姚前锋归还借款人民币1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以3000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按先息后本的顺序用以冲减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息;三、驳回原告姚前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姚前锋负担815元,被告朱敏负担8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