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索梅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6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初310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8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索振财、索梅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索润生偿还借款本金29583500元和2013年9月15日之前的利息4397368元及2013年9月15日以后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以1428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还有自2012年7月26日起以9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索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00元,由被告索振财和索梅红负担209916元,原告索润生负担4284元(原告索润生已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在执行程序中扣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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