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索梅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6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索振财、索梅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索润生偿还借款本金29583500元和2013年9月15日之前的利息4397368元及2013年9月15日以后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以14283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还有自2012年7月26日起以98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索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00元,由被告索振财和索梅红负担209916元,原告索润生负担4284元(原告索润生已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在执行程序中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