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31号 |
案号 |
(2018)皖0803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2997153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5108号、编号:2014年第274号安庆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抵押批准通知书)折价或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楼雅敏、叶留霞对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楼雅敏、叶留霞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90元,由被告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楼雅敏、叶留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皖0803执33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109043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15068939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