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1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23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21)鄂0323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群、李洁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仁斌借款本金136900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聂敏、张亚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薛仁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8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薛仁斌负担370元,被告张群、李洁慧、聂敏、张亚新负担15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