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红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民初1629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炎刚、伍红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熊旺林借款本金 36112.9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11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旺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熊旺林负担61.43元,被告李炎刚、伍红丹负担718.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