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红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0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6民初1629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1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炎刚、伍红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熊旺林借款本金 36112.9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112.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旺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熊旺林负担61.43元,被告李炎刚、伍红丹负担718.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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