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燕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6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02民初156号 |
案号 |
(2021)桂0702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叶春勇、伍燕凤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编号:2016年钦中银卡字0019号); 二、被告叶春勇、伍燕凤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贷款本息、手续费、滞纳金共75336.31元(其中贷款本金47319.74元、利息19329.49元、手续费及滞纳金8687.08元)(暂计至2019年6月15日止,以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续计); 三、被告叶春勇、伍燕凤偿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