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2********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2709号
案号
(2021)辽0202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杰偿还原告姜珍琦人民币8000元;二、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8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所欠款项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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