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100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冯尧、孔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70975.84元,合计3570975.84元;以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上诉人冯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上诉人冯尧、孔燕出质的保证金及风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出质账户(68130159200000012、68130159200000029)内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上诉人张建林、赵俊霞、太原市金丰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5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8元,均由被上诉人冯尧、孔燕、张建林、赵俊霞、太原市金丰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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