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玲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3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2民初5601号
案号
(2021)浙0522执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越顺公司归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1749860.89 元、利息36147.42 元(计算至2021 年1 月14 日),合计1786008.31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21 年1 月14 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被告张磊、骆玲凤在最高额4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1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越顺公司、张磊、骆玲凤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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