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0********3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9933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1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6日解除。二、由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截至到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上下车费、赔偿费、维修费、打包带费共计 186 644.60元,并以162 376.21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利随本清。被告朱永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杰对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的欠付租金125 254.1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由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的违约金10 000元。被告朱永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杰对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尚欠的钢管5538米、扣件4309套、顶托1684套;若无法返还,则按照合同的约定,以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套、顶托15元/套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被告朱永清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从2020年9月1日起,由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8元/套/天、顶托0.02元/套/天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租用物资的租金及占用使用费,至归还之日止。被告朱永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支付律师服务费12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告北碚区歇马镇海阔建筑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1.04元,减半收取2220.52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