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9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1民初516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利息369476.45元,合计20269476.45元(利息结算至2017年1月19日,之后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前述借款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370万元,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7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75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3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35万元及全部到期利息。二、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万元。三、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编号为111000115066B001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2523497000305794848)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减半收取为72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99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全部预交本院,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时间
2019-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111执797号
立案日期
2019-04-11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80412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腊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78992674XB
登记机关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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