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61号 |
案号 |
(2016)皖0803执1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88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斌、高飞对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斌、高飞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10元,由被告安庆市佳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峰、唐娟、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安庆爱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斌、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皖0803执1784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24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38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