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23号 |
案号 |
(2016)鄂0102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221,699.61元二、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利息损失(以代偿借款本息人民币5,221,699.61元为基点,从2015年2月26日起按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偿还贷款利率计息至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时止)。三、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人民币120,000元。四、被告陈运华、被告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运华、被告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武汉市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3,350元由被告仙桃市同发油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运华、被告仙桃市益祥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鄂0102执68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2169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仙桃市杨林尾镇银河大道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