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华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2********8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1民初3233号 |
案号 |
(2019)浙1121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旭丹、傅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5724.14元及利息、复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以本金9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945724.14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4375‰计收利息,从应收利息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41.75元;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8.15625‰计收复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45724.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收逾期利息);二、被告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29元,由被告朱旭丹、傅华斌、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1121执27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