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12民初9421号 |
案号 |
(2019)浙0212执9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鄞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 030 500元,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400 000元后,尚应支付630 500元,分期付款如下:2019年7月5日前支付 50 000元(此款已当庭履行完毕),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30 0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于每月的3日前各支付80 000元,余款70 500元于2020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规格型号为CKL7520和CK7520的数控车床各一台作为抵押担保,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当地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若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或未按照第二项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另应支付按未到期租金30%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连寿福、李素云对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连寿福、李素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在付清上述租金前,编号为AA17120569UA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见标的物附表)所有权仍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六、案件受理费10 105元,减半收取5 052.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0 052.50元,由被告玉环红宝机械有限公司、连寿福、李素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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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连寿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166515392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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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海口东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