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20141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硕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惠明、蔡振荣、蔡亮、陈志宏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上海硕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硕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46,910元; 三、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硕艾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0,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算;以463,11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算;以1,903,07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均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 四、被告陈惠明对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振荣对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人民币2,843,839元的债务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0,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算;以463,11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亮、陈志宏对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人民币2,380,721元的债务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0,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惠明、蔡振荣、蔡亮、陈志宏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沪0117执1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47910 |